近日,国家卫健委基层卫生健康司转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称,要全面推进“县聘乡用”“乡聘村用”改革,完善编制动态调整、业务考核和激励机制,引导卫生专业人才向基层流动,破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荒”难题,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区县级医疗机构内新招聘人员,5年内须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1年 《指导意见》强调,区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级医疗机构)新招聘执业医师类人员,五年内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至少一年,派出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无基层工作经历的中级职称执业医师类人员,在申请副高职称前必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一年。 以上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区县级医疗机构原则上暂停其在本单位的执业活动,基层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回到人事关系所在的区县级医疗机构工作,并享受“县聘乡用”人员待遇。 建立编制动态调整和“县聘乡用”人员调配机制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业务发展需要及专业技术骨干配置需求,提出动态调整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建议,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年初向区县卫生健康部门上报“县聘乡用”人员需求,由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区县级医疗机构每年实际招聘的执业医师类人员,统筹调配使用。原则上各区县当年“县聘乡用”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当年招聘执业医师类人员(含总量备案制人员)总数的80%。 “双资金池” 用好基层医疗卫生发展和区县级技术服务协作“双资金池”。在遵循《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总体框架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发展和区县级技术服务协作“双资金池”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县聘乡用”人员支出纳入资金池保障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县聘乡用”人员进行考核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对“县聘乡用”人员制定专门的绩效考核办法,“县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保障“县聘乡用”人员的工资待遇 “县聘乡用”人员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符合乡镇工作补贴发放条件的,享受所在乡镇的工作补贴标准)发放,以及相关社会保险缴费的单位缴纳部分,仍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区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将“县聘乡用”人员作为虚拟机构单独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其中,基础绩效总量按照当年“县聘乡用”人数和岗位分布情况核定,超额绩效总量按照当年“县聘乡用”人数和当地区县级医疗机构超额绩效平均水平核定。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在核定的总量内,依据“县聘乡用”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区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在核定区县级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在单位年平均人数中扣除“县聘乡用”人员。 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享受优先政策 考核合格的“县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县聘乡用”人员连续长期在基层工作,连续在边远地区工作满三年的,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政策。鼓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县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挂职领导班子成员。在基层服务期满的“县聘乡用”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可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按照程序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对长期服务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且表现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特设岗位评聘上一等级职称岗位。鼓励市级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类人员到边远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享受“县聘乡用”人员激励政策,由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安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建立“乡聘村用”工作机制 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深入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改革。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余编,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用编外聘用的方式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乡聘村用”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其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工资和福利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制定。 《指导意见》表示,“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是医疗卫生人才改革的新举措,务必要做实做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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