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医广告应设第三方监督制
2017-12-16 张广有 医师报
12月2日,一篇题为《一年卖出7.5亿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的微信文章引发舆论热议。文章引用多位眼科专家的说法和权威资料的佐证,质疑莎普爱思滴眼液通过广告营销,误导白内障患者,延误治疗。
12月2日,一篇题为《一年卖出7.5亿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的微信文章引发舆论热议。文章引用多位眼科专家的说法和权威资料的佐证,质疑莎普爱思滴眼液通过广告营销,误导白内障患者,延误治疗。
12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总局关于莎普爱思滴眼液有关事宜的通知》,督促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3年内将评价结果上报有关部门。通知还明确要求,为防止误导消费者,该药品批准广告应严格按照说明书适应证中规定的文字表述,不得有超出说明书适应证的文字内容。
不得不承认,即便在新《广告法》严规之下,涉医广告夸大、虚假宣传仍屡禁不止,除了莎普爱思,与它类似的还有鸿茅药酒、曹清华、舒筋健腰丸……监管任重而道远。对于“莎普爱思式神药广告”,公众难以辨识,有关部门监管力有不逮,但早在1998年,《中国眼耳鼻喉科杂志》公布的临床试验已经明确指出莎普爱思滴眼液疗效的局限性。近年来,关于莎普爱思滴眼液的质疑声不断,为何莎普爱思的广告仍然一再出现在荧屏上?
今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刘洪斌虚假医疗广告”事件之后曾明确表态,鼓励专业机构和社会力量对虚假信息进行监督。
因此,我们可否考虑,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联合指导下,设立由专业媒体、医药器械专家、食品营养专家、广告审批部门、公众代表等组成的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第三方监督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涉医广告发布前的审批环节和发布后的监管环节,参与对涉医虚假广告的认定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涉医虚假广告警示,从源头上铲除涉医虚假广告因难以监管而泛滥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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