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我看到了局限,也看到了希望
2015-08-31 张俊祥 MedSci原创
这两天与医疗有关无关的微信圈都被“医闹入刑”刷了屏,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刑(九)将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
这两天与医疗有关无关的微信圈都被“医闹入刑”刷了屏,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刑(九)将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人欢呼,医闹休矣,更有人欢呼,医生再也不用戴着安全帽上班了。
但是且慢!
一、医闹要的是钱,也就是所谓的利益驱动,如果犯罪成本远低于收益,则总有人铤而走险、连绵不绝。
二、在“医闹入刑”之前,针对医闹并非没有可以援引的法条,只是没有严格地适用法律而已,医闹们打(医生)砸(设备)抢(病历)烧(纸钱),实施了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等。
三、即使拿修改前的刑法看,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医疗工作不是工作吗?医院开诊不是营业吗?医院里不是也经常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吗?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列举的场所没有提到医疗机构,但其后面有一个“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表述,这是立法技巧,列举式+概括式,因为列举永远不能穷尽所有场所,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公共场所,如法条中也没有提到网吧,难道在网吧打砸抢烧就不受法律制裁吗?
有意思的是本次刑(九)还取消了曾经炒得沸沸扬扬的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今后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回想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刑法草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本意是保护幼女、惩罚嫖客,但是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却成了伤害“卖淫幼女”的剑和保护“嫖娼性强奸”的盾,广受诟病,经人大代表多年呼吁,终至取消。
这也提醒我们,当医闹的违法犯罪行为触犯多个法条时,会形成法条竞合,为了更坚决地打击医闹,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寻衅滋事多次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的医闹都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量刑,防止“医闹入刑”变成医闹的避风港。
另一方面,此次“医闹入刑”,我们也要看到其积极意义。由于历史原因,医院在治安等级上属于内保,不同于机场、火车站、学校等公共场所的安保等级。在这种传统思维下,如果有人在医院闹事,即便警察到场,在没有发生杀人、伤人等严重事故前,警察在程序上也无法有所作为。而据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宣武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凌锋教授介绍:“2013年全年各医院的门诊量已达73亿人次之多!远远高于春运的两倍。”这种情况下,单纯靠内保功能显然不能解决医疗场所的治安问题。”此次“医闹入刑”,明确了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就是犯罪,因此有望减少这些情况的发生。
有法可依,还得有法必依。对于此次“医闹入刑”,在刑法上有更明确的规定后是否能真正遏制医闹行为,我们且慢欢呼,但也不必过于悲观。且行且观察。
本文为作者投稿,如果您有好的想法或研究,欢迎投稿。详情请见下方链接。
约不?MedSci重金征稿,听你说话
本网站所有内容来源注明为“梅斯医学”或“MedSci原创”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梅斯医学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为“梅斯医学”。其它来源的文章系转载文章,或“梅斯号”自媒体发布的文章,仅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仅负责审核内容合规,其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负责内容的准确性和版权。如果存在侵权、或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在此留言
#医闹入刑#
65
赞一个!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