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患者复印病历,医院如何做才能“明哲保身”?
2016-09-13 刘宇 医师报
么人有权复印患者病历?除患者本人及家属有权复印病历外,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0 条规定: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什么人有权复印患者病历?
除患者本人及家属有权复印病历外,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由此可见,公检法等机构属于依法可以复印患者病历的部门,这里将他们称之为“非患者第三方”提出病历复印要求。
非患者第三方复印病历的具体工作流程
对于非患者第三方的病历复印申请,逻辑上是该机关向医疗机构提出的两个单位间的工作衔接,因此医疗机构的接待部门应该是院办或医务部这样的管理部门,而非病案室这样的面向患者按照固定流程服务的执行部门。正确的打开方式是这样的:
针对第三方申请复印病历应做哪些审查?
根据上面所述第20条的规定,医院人员应审查其“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也就是介绍信、身份证和工作证。管理部门在掌握的时候,也有将工作证也视为有效身份证明的做法。
非患者第三方有权复印哪些内容?
首先明确,公检法等机构依职权复印病历,并不受到主观病历还是客观病历的限制,所有病历理论上都可以复印。但其具体内容受到其法定证明也就是介绍信上所描述内容的限制。医院人员的配合内容也以对介绍信内容的书面解读为准。
例如介绍信如果写“请某某医院协助复印病历号为某某某、姓名为某某某的病历”,而医院发现病历号为某某某的病历姓名对不上,那医院最标准的做法就是出具一个回函,在回函上注明“经查我院不存在病历号为某某某姓名为某某某的病历资料,贵院介绍信上所列病历号为某某某的病历所属患者的姓名不为某某某,特此说明。”
其实法院依据医院的这个回函已经可以驳回诉讼某方的延期开庭诉请,此时医院有理由不提供具体病历内容。但如果法院将介绍信内容修改为“请医院提供病历号为某某某的全部病历内容”,那医院就可以提供。总而言之就是医院做法要与介绍信内容的表示相一致。
患者隐私的保护如何体现?
河南这件事,提醒各医疗机构应该制作一个患者隐私保护提示函,大致内容是:“尊敬的某某单位,贵单位向我医院要求的复印某某病历的申请,基于法律规定我院依法给予提供,但由于提供给贵单位的内容中涉及患者隐私,特此提示贵单位有为该患者保护隐私的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使用外请勿不恰当地使用和传播患者隐私。”
医院应向非患者第三方人员出示这份提示函并要求签收,如果对方拒绝签收医院仍可提供病历,但应记录过程并向其单位以正式公函形式再发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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