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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转院途中死亡,首诊医院为何赔偿20多万?

2019-06-27 医法汇团队 医学汇

患者下午因身体不适,被送往甲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胸闷待查;矽肺并感染;高血压病。当晚20时许,患者病情加重,主治医生告知患者亲属应转院治疗,并向患者亲属提供一张名片,患者亲属遂联系名片中车主。当晚21时,被告医院医护人员将患者抬入车主派来的商务车内,并挂好输液,医务人员没有随车陪同。

案情简介

患者下午因身体不适,被送往甲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胸闷待查;矽肺并感染高血压病。当晚20时许,患者病情加重,主治医生告知患者亲属应转院治疗,并向患者亲属提供一张名片,患者亲属遂联系名片中车主。当晚21时,被告医院医护人员将患者抬入车主派来的商务车内,并挂好输液,医务人员没有随车陪同。患者在前往乙医院的途中突然病情加重死亡,患者第二天0时6分到达乙医院后被诊断为停止呼吸。甲医院24小时入出院记录记载患者出院情况为: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呈浅昏迷状,患者病情危重,目前病因不明,经请多学科医师会诊讨论后,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并反复告知患者家属病情。患者在医院或转运途中随时可能出现心跳呼吸骤停而危及生命,患者家属表示理解,并要求办理出院至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鉴定意见认为甲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第一,患者病情危重,医方已经考虑患者转院途中可能出现死亡而未留院继续抢救;第二,患者病情危重,医方转院时未派出医护随车护送;第三,患者病情危重,医院未积极联系安排具备急救条件的正规救护车,而是向患者家属提供非救护车车辆联系电话并使用了不符合急救条件的车辆。考虑患者入院时病情危重,病情发展迅猛,医院虽然存在上述过错,但医方的过错不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简析

一.关于首诊负责制问题

首诊负责制是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首,是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其基本要求包括:1. 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2. 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3. 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4. 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根据首诊负责制的要求,本案的患者在甲医院诊疗期间,医生应对该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等工作负责,如需转院,医生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保障患者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二、关于患者的转院问题

转诊是医疗活动中一个重要环节,是为了使患者得到更好的救助、延续生命、治疗疾病。转诊过程中除了要遵循转诊制度外,也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的规定。原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转院、转科制度”中明确规定: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本案患者病情危重,且甲医院已经预见到患者在医院或转运途中随时可能出现心跳呼吸骤停而危及生命,未等患者病情稳定就建议转院,并且在转院的过程中向患者提供不具备救护资质的车辆,也没有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存在明显的过错。

三、关于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向乙医院转院途中死亡。由于甲医院在建议转院和转院实施工作上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在转院途中无连续医疗及积极救治措施,失去了最后挽救生命的机会,甲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甲医院赔偿23万元,甲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代名医张孝骞老师说:“行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病人把最宝贵的生命交给了医院,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稍一粗心大意,就有可能致人伤残,甚至危及生命。所以医疗工作不能有半点马虎和轻率。”只有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才能最大限度的规避执业风险,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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