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新《细则》实施 医生可以开诊所了!
2017-03-21 杨殿平 环球医学
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决定》明确,增设医学检验实验室等5类医疗机构类别,删除“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该《决定》将于下个月开始实施,这将意味着4月1日起,医生可以自己开/诊所了。新旧版本关于在职医生开诊所的规定老版本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1994年制定。其中明确规定,医疗
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决定》明确,增设医学检验实验室等5类医疗机构类别,删除“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该《决定》将于下个月开始实施,这将意味着4月1日起,医生可以自己开/诊所了。
新旧版本关于在职医生开诊所的规定
老版本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1994年制定。其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细则》中第十二条针对“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新版规定已将“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删除。
新版《实施细则》仍保留了旧版规定中一些不许可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具备下如下: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级卫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有第2、3、4、5项情形之一者,也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新版《实施细则》还保留了1994年版本的《实施细则》的下列规定: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开设医疗机构种类增加
2006年11月,原《细则》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办证更快
新版《细则》针对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不再由国家卫计委统一印制,改为由国家卫计委确定图样设计方案和印刷技术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印刷、发放。取消原有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机制,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办证时间将缩短。
新政实施在即,大量新诊所和医生群体允许自主创业是否将来临?医生真正走出公立医院一棵树,实现自身价值更完美的体现究竟还会面临哪些困难?让医生自由执业的时代还有多远的路?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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