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增设5类独立医疗机构,大医院面临肢解?
2017-08-11 韦苏州 医学界
8月10日,国家卫计委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传达出一个重要讯息,卫计委将在已批准5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再增加5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类别,允许社会力量投资,并连锁化、集团化运营。
8月10日,国家卫计委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传达出一个重要讯息,卫计委将在已批准5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再增加5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类别,允许社会力量投资,并连锁化、集团化运营。
据了解,目前已有的5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包括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国家卫计委分别为其制定了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并且纳入了今年2月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中。
而新增5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类别,则包括: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正在为他们起草制定相关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方便社会力量举办这5类医疗机构。
为何要增设5类独立医疗机构?
据《医学界》了解,今年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条款中新增加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等五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类别。为什么要增加这五类机构类别吗?据焦雅辉介绍,之所以增加这五个类别的医疗机构,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我们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还是比较庞大的,现在全国医院有29000多家,全国的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接近100万家。如果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开设检验、影像、病理科室,专业人员不够;
二、小而散地设置这些辅助医技科室,质量没有办法保证。所集中设置第三方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资源,对这些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开放,有利于集中有限的医疗资源,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三、一些高端的比如像基因测序这些检验技术,在一家医院开展的业务量也不是很多,不符合成本效益,如果能有第三方独立的来提供服务,利用契约式的方式进行管理,有利于质控,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相关科室将受到冲击?
去年10月份,国家卫计委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并明确了作为“独立”法人设立的实验室的标准、地位。这就意味着,未来公立医院的检验科室,将可以“独立法人”的形式存在。消息传来,在医疗界引发了广泛关注。
而在此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出台了《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此次《通知》国家卫计委继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安宁疗护中心等五类独立设置机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再制定独立设置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等机构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区域医学影像中心342个,区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是689的,区域病理诊断中心185个,血液透析中心147个,安宁疗护中心13个。在这里边有一部分是属于二级以上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大部分还是由社会力量举办的。
而且根据国家卫生发展的规划,这些独立医疗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是要连锁化、集团化、成规模、上水平地提供第三方服务。换句话说,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势必会冲击医院内部的检验、影像等科室。要知道,在取消药品加成的大环境下,这些科室都是医院的主要盈利科室。
未来大医院将被肢解?
焦雅辉介绍香港的经验时表示,(香港)一座写字楼里会有很多诊所,这些诊所给患者看病之后,需要做的检查,可以到第三方机构去检查,大家共享医技的资源,这也是国际上的经验。“未来的发展方向,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社会力量在这些领域投资的意愿还是很强烈的,目前主要是以社会力量举办为主,也很有力地激发了社会力量的投资活力。”
对此,一位医疗行业的观察者认为,在诸多政策和社会办医力量的交替影响下,未来部分公立医院将会受到不小的冲击。药品零加成、检验费压缩再到社会办医、医生开诊所等政策接连下发,公立医院“一家独大”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社会办医力量注定要在医疗领域分得一杯羹。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日渐增多以及多元医疗格局的逐渐形成,大医院里诸如检验科、影像科、康复科、护理科、临终关怀等辅助性科室,将很有可能在未来的5-10年内,因为独立医疗机构的冲击,被剥离甚至关停,或者统一建立独立的医疗中心。未来,不少大医院将被“肢解”,回归到专科。
据了解,目前已有的5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包括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国家卫计委分别为其制定了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并且纳入了今年2月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中。
而新增5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类别,则包括: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正在为他们起草制定相关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方便社会力量举办这5类医疗机构。
为何要增设5类独立医疗机构?
据《医学界》了解,今年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条款中新增加了医学检验实验室等五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类别。为什么要增加这五类机构类别吗?据焦雅辉介绍,之所以增加这五个类别的医疗机构,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我们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还是比较庞大的,现在全国医院有29000多家,全国的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接近100万家。如果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开设检验、影像、病理科室,专业人员不够;
二、小而散地设置这些辅助医技科室,质量没有办法保证。所集中设置第三方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资源,对这些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开放,有利于集中有限的医疗资源,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三、一些高端的比如像基因测序这些检验技术,在一家医院开展的业务量也不是很多,不符合成本效益,如果能有第三方独立的来提供服务,利用契约式的方式进行管理,有利于质控,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相关科室将受到冲击?
去年10月份,国家卫计委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并明确了作为“独立”法人设立的实验室的标准、地位。这就意味着,未来公立医院的检验科室,将可以“独立法人”的形式存在。消息传来,在医疗界引发了广泛关注。
而在此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出台了《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此次《通知》国家卫计委继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安宁疗护中心等五类独立设置机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再制定独立设置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等机构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区域医学影像中心342个,区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是689的,区域病理诊断中心185个,血液透析中心147个,安宁疗护中心13个。在这里边有一部分是属于二级以上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大部分还是由社会力量举办的。
而且根据国家卫生发展的规划,这些独立医疗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是要连锁化、集团化、成规模、上水平地提供第三方服务。换句话说,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势必会冲击医院内部的检验、影像等科室。要知道,在取消药品加成的大环境下,这些科室都是医院的主要盈利科室。
未来大医院将被肢解?
焦雅辉介绍香港的经验时表示,(香港)一座写字楼里会有很多诊所,这些诊所给患者看病之后,需要做的检查,可以到第三方机构去检查,大家共享医技的资源,这也是国际上的经验。“未来的发展方向,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社会力量在这些领域投资的意愿还是很强烈的,目前主要是以社会力量举办为主,也很有力地激发了社会力量的投资活力。”
对此,一位医疗行业的观察者认为,在诸多政策和社会办医力量的交替影响下,未来部分公立医院将会受到不小的冲击。药品零加成、检验费压缩再到社会办医、医生开诊所等政策接连下发,公立医院“一家独大”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社会办医力量注定要在医疗领域分得一杯羹。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日渐增多以及多元医疗格局的逐渐形成,大医院里诸如检验科、影像科、康复科、护理科、临终关怀等辅助性科室,将很有可能在未来的5-10年内,因为独立医疗机构的冲击,被剥离甚至关停,或者统一建立独立的医疗中心。未来,不少大医院将被“肢解”,回归到专科。
版权声明:
本网站所有内容来源注明为“梅斯医学”或“MedSci原创”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梅斯医学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为“梅斯医学”。其它来源的文章系转载文章,或“梅斯号”自媒体发布的文章,仅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仅负责审核内容合规,其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负责内容的准确性和版权。如果存在侵权、或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在此留言
本网站所有内容来源注明为“梅斯医学”或“MedSci原创”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梅斯医学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为“梅斯医学”。其它来源的文章系转载文章,或“梅斯号”自媒体发布的文章,仅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仅负责审核内容合规,其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负责内容的准确性和版权。如果存在侵权、或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在此留言
#大医院#
82
#医疗机构#
91
#卫计委#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