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食品药品安全“产”出来
2018-02-06 聂丛笑、权娟 中国医药报
2018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必须坚持企业是责任主体的意识”。强调企业是市场主体,也是食品药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对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起步较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往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主要强调加强政府监管,对企业责任落实重视不够,企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对市场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党和政府对企业责任落实越来越重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现行的《药品管理法》也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强日常检查、监督抽检、稽查办案和风险监测,加大产品抽检、案件查办等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努力推动企业责任落实。
政策引导、法规要求非常明确,监管力度前所未有,但是从当前实际情形看,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些企业质量安全制度仍不健全,一些生产经营者仍轻视、忽视甚至漠视质量安全责任,一些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还存在问题。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经营环节是消费的源头和上游,企业责任不落实,必然会增加安全风险,而风险的传递则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其后果往往是消费者或政府为之买单。
心理学原理显示,人一旦从某种选择中受益,惯性的力量会使其不断强化该行为;如果一个规则破坏者未被处罚,其他人就会仿效。因此,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仅是个别企业的问题,更是整个产业的问题;不仅是食品药品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效率的重要前提。
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要转变观念。生产经营者要对食品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有深刻认识,切实强化质量安全意识、风险控制意识,强化尊重生命、尊重健康的道德意识和文化自觉,把“要我做”变为“我要做”;各级监管部门也要转变监管理念,把“保姆式”的监管变成“裁判式”的监督,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主动性。二要规范行为。生产经营者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质量管理,强化风险控制,发生问题时要及时处置,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对影响安全的行业潜规则坚决打击,督促企业依法履责。三要明确责任。属于企业的责任,企业必须承担,不可也不容逃避;属于政府的责任,各级监管部门必须落实,不能推诿缺位,也不能越权越位,更不可越俎代庖,要用界限明晰的监管执法保护守法者、惩戒违法者,推进优胜劣汰。
过去几年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经验告诉我们,顺应时势,深化改革,是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水平的有效路径。改革将政府为主的“管”安全,转变为推动企业“产”安全,符合监管规律、顺应新时代的要求。理念的变革和改革的深入是相互激荡、彼此成就的,认识到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性,本身就是历史的进步,必将为食品药品安全的长治久安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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