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J:学术欺诈应不应该算做犯罪?
2014-07-17 佚名 果壳网
据来自文献检索系统PubMed的数据统计,截止于2012年5月3日,生物医学领域共有2047篇论文被撤稿,其中因为学术欺诈或可能造假的占43.4%,重复发表的占14.2%,剽窃的占9.8%。有评估得出,2010年因为学术舞弊被拒稿的研究文章数为2001年的19倍。考虑到学术不端行为对人类健康及社会的危害性,学者们不禁开始讨论,学术欺诈到底应不应该算做犯罪行为,又应不应该对欺诈者予以刑事处罚?
据来自文献检索系统PubMed的数据统计,截止于2012年5月3日,生物医学领域共有2047篇论文被撤稿,其中因为学术欺诈或可能造假的占43.4%,重复发表的占14.2%,剽窃的占9.8%。有评估得出,2010年因为学术舞弊被拒稿的研究文章数为2001年的19倍。考虑到学术不端行为对人类健康及社会的危害性,学者们不禁开始讨论,学术欺诈到底应不应该算做犯罪行为,又应不应该对欺诈者予以刑事处罚?
今天,加拿大多伦多儿童医院全球儿童健康中心的佐勒菲卡尔·布塔(Zulfiqar A Bhutta),与新西兰奥塔哥大学医学系惠灵顿哮喘研究小组主任朱利安·克兰(Julian Crane)在《英国医学杂志》(British Medical Journal)上对此问题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佐勒菲卡尔·布塔:是时候了
研究欺诈的表现方式有很多,有草率地进行研究工作并发表结果的,也有蓄意、故意、甚至明目张胆的进行学术造假行为的。当然,最为严重的包括捏造、伪造或者剽窃数据结果。据调查分析,有2%的科学家承认曾经至少一次编造、伪造或者修改数据。从个人到产业巨头,研究欺诈比比皆是。
研究欺诈对于人类健康和医疗工作的危害是极大的,但是处理这些事件的方式却不同。16年前,英国医生安德鲁·韦克菲尔德(Andrew Wakefield)在医学期刊《柳叶刀》(Lancet)上发表了论文,声称风疹、腮腺炎和麻疹疫苗会导致消化道疾病,进而伤害大脑,诱发自闭症。因为这篇文章,英国的疫苗接种率随即骤降,对应流行病的发病率增加。更加惨痛的是,随着孩子家长们对此误解的固化,人们开始抵制疫苗、误解自闭症的研究,这使得许多孩子未能及时接种有益的疫苗,或未能正常接受自闭症的治疗。
安德鲁·韦克菲尔德。这位曾经的医生因其声名狼藉的研究被授予首届“金鸭奖”(Golden Duck award)的“庸医终生成就奖”。
然而,安德鲁的结果是什么?到2010年,他这篇声名狼藉的论文才正式被撤稿。他本人现在仍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自由地生活着,还从各种支持团体中赚了不少钱。佐勒菲卡尔·布塔指出,目前对于学术不端通常的处理方式多在科研体制方面,如辞退工作、终止合同或者给予学术批评。
因为学术不端而蹲大狱的例子倒也有过:美国麻醉师斯科特·鲁本(Scott Reuben)基于他所谓的“多年研究成果”,发表了有关手术镇痛研究的文章,但其伪造的错误结果使得很多患者受害,鲁本因此被判处6个月的监禁。不过,像鲁本学术造假案这样,对严重的学术欺诈行为给予刑事诉讼及处罚的案例,还是较为少见的。
为什么会这样?布塔在论文中表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目前还没有适当的判定标准及惩罚手段。学术欺诈常常很难界定,因为导致它的原因除了蓄意为之以外,也可能是检测分析技术有限、单纯研究错误、研究偏见或者是科研者的误解。如果医药企业出现这类问题,常有的惩罚措施是巨额罚款及对其销售市场的限制。但是对于广泛存在的学术蓄意造假行为,目前还未有明确的惩罚准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考虑到自身名誉,科研机构不希望对这类问题进行重惩。再者,有评估显示,2000到2005年,共有17个学术欺诈案例被美国研究诚实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调查,其中每个案例所花费的调查经费高达11.6万到200万美元。考虑到时间和金钱的花费,大多机构也不愿对学术欺诈问题多加追究和严惩。
尽管大部分学术欺诈的始作俑者一旦东窗事发就无法再继续科研工作,但由于没有完善的判罚标准,一些曾经有过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者仍然能够重回科研圈。黄禹锡(Hwang Woo-suk)曾因为其发表的干细胞研究结果造假,被韩国首尔大学辞退教授身份,但他之后依然能够重返公众视野,继续科研生活。自2006年以来,他已发表100多篇科研论文,其中有40多篇是在过去两年中发表的。
黄禹锡在经历学术造假风波之后又重新开始科研工作。
虽然预防学术欺诈发生的工作也很重要,但鉴于学术欺诈其低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预防工作显得非常无力。布塔强调,研究欺诈不仅仅是在实验室里做了一些无害的实验操作而已,它对于人类健康及社会进步的危害是极大的。人们可以对一些程度不明确,性质不确定的学术欺诈暂不深究,但那些通过调查,已确定有意造假的具体案例,就需要有威慑力的惩罚措施加以处理,如刑事诉讼。布塔认为,现在是时候把学术欺诈与犯罪性欺诈等同起来了。
朱利安·克兰:还不至于
不过,朱利安·克兰认为问题并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他觉得通过刑事诉讼方式提高研究欺诈的问责,不但不会减少研究欺诈行为,还会破坏人们对正常研究工作及其结果的信任。他承认研究欺诈是有害,并且广泛存在的,但研究机构并不愿,也不能够被警方的相关活动所充斥。营造一个优良透明的科研环境,预防研究欺诈的发生,比事后硬性的刑事制裁要好。
从PubMed的记录上看,自1940年以来,共有2500万篇研究论文被记录在数据库中,而从1977年第一个撤稿出现至今,一共有2047篇论文被撤,其中67%是因为学术不端被撤——这相当于每18234篇文章中,只有1篇存在学术不端的问题而被撤稿。克兰评论说,银行家、记者、政客、国会议员、警察和安全机构,才是“行为不端”的主要群体之所在。
当前学术不端的发生率提高,与当今研究者的压力脱不了干系。为确保研究资金充足和学术地位稳固,急于求成和无中生有等现象也就容易出现。尽管他们的造假行为,尤其是生物医学研究的不端行为,的确会给人们造成很大的伤害,“但靠请警察来调查来防止伤害吗?我认为可能性不大。”克兰指出,刑事诉讼的威胁似乎也不太可能阻止这些“坏论文”的发表。面对可观的利益诱惑,研究者完全可以不顾可能被起诉的威胁。
此外,研究欺诈也还缺乏一个专门的定性描述。没有多少研究者的科研生涯是毫无瑕疵、没犯过错的,“他们就都是诈骗犯了吗?”克兰在文中写道,在制定法律以及确定调查、逮捕和审判哪个造假研究者前,人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学术不端”,什么是“欺诈”。
意大利阿奎拉法庭对6位地震学家和1位前政府官员进行审判。他们被判处过失杀人罪,需要在监狱中服刑6年。
克兰表示,把研究不端行为定为犯罪是很悲剧、糟糕甚至是疯狂的想法,意大利的地震学家是个极端的例子——由于被指控在估测地震风险时给出了错误的保证,6位科学家以过失杀人罪被判处六年监禁和巨额罚款——但这根本和“学术诈骗”没有关系。克拉强调,他们需要的是更好的管理,而不是刑事调查及定罪处罚。人们应该做的,是在建立信任前提下适当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纠正。
原始出处:
Zulfiqar A Bhutta, Julian Crane. Should research fraud be a crime? BMJ, 15 July 2014; doi: 10.1136/bmj.g4532
本网站所有内容来源注明为“梅斯医学”或“MedSci原创”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梅斯医学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为“梅斯医学”。其它来源的文章系转载文章,或“梅斯号”自媒体发布的文章,仅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仅负责审核内容合规,其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负责内容的准确性和版权。如果存在侵权、或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在此留言
#BMJ#
50
#学术欺诈#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