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败诉率高达78%!医生记住这些雷千万别踩
2019-03-10 朱丽华 医学界智库
2019年初,微信公众号“医法汇”上发布了一篇关于2018年全年中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相关统计数据的文章,该文通过分析认为:2018年法院受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最多的5个省份,分别是河南、山东、江苏、湖南和湖北;医疗纠纷案件高发科室,当属妇产科、骨科、儿科。以检索到的当年2866件二审判决书为样本,统计得出医方败诉案件的占比为78%,患方败诉案件的占比为21%,其他属于给患方适当补偿的案件。另
2019年初,微信公众号“医法汇”上发布了一篇关于2018年全年中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相关统计数据的文章,该文通过分析认为:
2018年法院受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最多的5个省份,分别是河南、山东、江苏、湖南和湖北;医疗纠纷案件高发科室,当属妇产科、骨科、儿科。
以检索到的当年2866件二审判决书为样本,统计得出医方败诉案件的占比为78%,患方败诉案件的占比为21%,其他属于给患方适当补偿的案件。
另外,该文也对2018年医方败诉案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因医方未尽告知义务而导致败诉的案件,占案件总体数量的42%,与2017年同类案件相比增长了近20%。文章认为,该类原因已成为医方败诉的第一大因素。同时该文认为2018年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总量也比2017年有所上升。
虽然该文的大数据样本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但是该文却在提醒广大医生:患者的维权意识近年来正在觉醒、且逐步提高;对在医疗过程中自身的知情、同意、选择权,患方越来越关注。
面对患者空前高涨的维权意识,医生们该怎么做?
医院的常规做法,不一定是对的
在某次开庭前,笔者和一位医术精湛的医生讨论一起医疗纠纷案的细节。这位医生来自北京某著名三甲医院,当他看到诉讼过程中某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非常不解和不服。因为鉴定意见认为,在手术过程中该医生面对术中新发生的情况和新发现的病情,没有对患方进行二次告知,没有让患者再次签字,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从而结合其他案情,综合判定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我们医生的疑问是,术前已经告知患者有可能发生其他情况或发现新的病情,并告知患者医生会根据不同情况做相应的处置。患方已经表示同意,并签字。为什么还要第二次的书面告知呢?另外该医生强调,我们科室数年来都是这么做的,大家都是这个惯常做法,怎么到我这儿就不对了呢,就被判定有责任了呢?
我非常理解这个医生倍感无辜的心情。且对于鉴定的上述认定,很多人并不赞同。但是从预防纠纷的角度,我们应该考虑:
患者术前真的知道“其他的病情和相应的处置”意味着什么吗?更重要的是,患者术前知道的仅是一种风险,而不是现实的病情。
如果某种情况被证实或某种疾病被确诊,根据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等理论,还是应该根据患者现实的病情和处置、替代医疗方案,及相关风险等,对患者进行二次告知。
这不仅仅是患方行使自我决定权的一种体现,也是让患方对自身病情、对医疗后果有一个更合理的预期和心理缓冲期,更是对我们医务人员的保护。
告知义务,要做到什么程度?
笔者曾接触过一个案子:某住院患者因为在医生的安排下服用某种激素类药物,体重快速增长,导致自己“虎背熊腰”而起诉医院。理由是医生没有提前告知该类药物的副作用,且副作用是“如此明显”。最后经过某鉴定机构的鉴定,认为医生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
告知该如何进行,事无巨细的告知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例如医生给病人服用了一种长期以来被证明是安全、有效,常规情况下罕有发生副作用和不良反应的常用药,要不要也进行一个书面告知?我们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医疗实践,不需要单独对此进行书面告知。而对于安全性差、副作用或不良反应多发或明显的药物,从避免纠纷反生和维护患者知情权的角度,应该对患者进行有针对的告知。
另外,对于超说明书用药、医疗新技术临床实验、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临床实验等等,除了履行相关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外,还要对患者进行书面告知。同时,为了对患者多一层保障,必要时还要依照相关的规定为患者购买相应的保险。
除此之外,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这也是法定的义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向患方说明医疗风险、及替代的医疗方案,并取得患方的同意。该同意必须是书面的,这也是证据学的要求。
告知过程的道与术
把患者当“人”。只有深刻领悟了这句话,也就完全彻悟了与患者交流、沟通的“道”与“术”。有一次大家医联的孙宏涛大夫发了一个朋友圈,说他们为病人在病房里准备了一些相关的医学书籍。
我问他:不怕病人知道太多,因此找麻烦吗?
他回答:只有试图蒙蔽病人,才更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那些在病房里裸露者身体、仅裹着一层被单的患者,他们在日常的生活或工作中,也许曾经是一个被孩子深深爱着的优雅美丽的妈妈,或许是一个知识渊博、幽默风趣、深受学生追捧的男老师。
但是,到了医院,成了患者,有时他们仅仅被看做是一个某种疾病的载体,医生只见“患”(疾患)不见“人”,不能给予他们人的尊严,和他们进行适当的沟通和交流、告知他们目前的病情和适当的诊疗方案,因此他们很难对医生产生认同感。此时一旦发生了严重的诊疗后果,很多人或他们的家属往往会认为医院或医生存在过错,从而纠纷不断。
所以,所有的书面告知、及患方在告知书上的签字,仅仅是形式的告知,是告知的“术”。而告知的“道”,应该是医生以一种医学人文的精神,发自内心的开放的心态,与病人进行坦诚的沟通,让患方对自身的病情和诊疗计划有一个客观的、真正有效的知情。从而患方能够在一个更好的心态下和对医生的信任中,自觉主动地配合医生的诊疗,而不仅仅是对自身疾病的不安,及对医生的不满和质疑。
沟通和告知的道与术是互为表里的,只有内在的沟通做好了,外在的“同意书”等形式的内容,才是有意义,才能真正能够预防和避免纠纷。
有时是治愈,常常是帮助,总是去安慰。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还有很多,但提高医技,常怀悲悯之心,有效告知,对疾病谨慎处置,与患者平等对话,一直是我们要准备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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