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中介绍,所有非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可以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并且已于2月7日开始执行。
《管理办法》中显示,取得临床类别、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通过以下4种途径可以开展相关中医诊疗活动。
4种途径,通过任一即可开展中医诊疗
途径一: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过中医药相关教育或培训且考核合格的,通过相关程序登记或授权,根据其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开展与其原执业范围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
途径二: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或委托举办的不少于2年的西医学习中医系统学习培训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在其原执业范围内从事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相同的中医诊疗活动。
途径三: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举办的专项中医医疗技术培训班,并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通过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开展专项中医药技术。
途径四: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医疗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应用全国性专业学术组织制定的本专业临床诊疗规范或指南推荐的单味中药饮片。
需在《医师执业证书》
备注“西学中”字样
《管理办法》中要求,符合途径一的医师,应当凭本人执业医师资质材料、培训合格证明等向主要执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向《医师执业证书》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西学中”字样。
符合途径二、途径三的医师,拟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应当由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对其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审核同意后予以授权。
后续培训要求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当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与技术水平。符合《管理办法》途径一规定条件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0个二类学分的中医药相关继续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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