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荒唐的判决!如此赔偿谁还敢当医生?
2016-10-31 纪光伟 看医界
这是一个荒唐的判决,这个判决也给我们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只要医生的术前和术后诊断不一致,就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就可以获得高于医疗费用的赔偿。如果大家都这么做,将无人敢做医生,无人敢为病人冒风险,最终受到损害的是谁呢?据安徽商报消息:市民余某体检时查出肺部有问题,来到合肥一家大型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肺癌可能”,接受了左肺上叶切除术。然而余某最后被诊断为左上肺结核球,余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
这是一个荒唐的判决,这个判决也给我们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只要医生的术前和术后诊断不一致,就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就可以获得高于医疗费用的赔偿。如果大家都这么做,将无人敢做医生,无人敢为病人冒风险,最终受到损害的是谁呢?
据安徽商报消息:市民余某体检时查出肺部有问题,来到合肥一家大型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肺癌可能”,接受了左肺上叶切除术。然而余某最后被诊断为左上肺结核球,余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
2013年12月25日,余某因体检发现“左上肺占位”,入住安徽省立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上肺占位(肺癌可能),考虑“小肺癌”。同年12月31日,余某接受了“气管内全麻胸腔镜下左肺上叶切除术”。经检查,术后诊断左上肺结核球。治疗后,余某2014年1月6日出院,共住院13天,发生医疗费21750.84元。余某认为省立医院因误诊导致其左肺上叶被切除,具有过错,诉至庐阳区法院,索赔165306.8元。
庐阳区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根据现有材料,省立医院对余某诊疗过程中,肺结核未进行相应鉴别诊断,存在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6%~44%。
另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为:余某因体检发现左肺上叶占位,住院行左上肺叶切除术,最终显示是左上肺结核球,余某深呼吸时左肺不适,左前胸压痛阳性。被鉴定人左上肺叶切除的后遗症,评定为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庐阳区法院查明,余某育有一女儿,2014年出生。庐阳区法院认为,省立医院在对余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安徽省立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安徽省立医院支付余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56898.2元。(安徽商报)
看罢这条新闻,我实在难以苟同上述判决,让我们客观的分析一下这个事件:
一
医学是允许误诊存在的:人体是复杂的,各种疾病之间的表现有可能是相似的,同一种疾病的不同阶段的表现也是不同的,尽管现代医学已经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尚不能完全准确无误的对每一种疾病作出诊断,例如:急性阑尾炎是一个临床表现突出,临床症状明显的疾病,许多人认为这是一个简单的疾病。急性阑尾炎的典型表现是转移性腹痛,但是,在早期患者常常表现为上腹部疼痛,医生往往作出了急性胃炎的诊断,经过几个小时以后才出现右下腹疼痛,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误诊,但这种误诊并不是医生的渎职,是阑尾炎发生后,内脏神经的定位不准确性,只有当阑尾炎症发展到有渗出了,刺激到腹膜,才可以出现定位的体征,因此,这种误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误诊,而是疾病的没有发展到这一步,是疾病的不同阶段。
在临床上,误诊是常有发生的,因为医生不是神,无法准确的计算复杂的人体的病变情况,有资料显示,国内外的临床误诊率一般可以达到30%左右,甚至更高。当然,有经验的医生,和负责任的医生,误诊的发生可能会减少一些,但要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只要不是医生的渎职,只要不是医生遗漏了重大的信息,大多数误诊医生是应该免责的,几年前,在某大型医院就发生过有一例患者,一直到死亡,都没有弄清楚诊断,那是不是也应该赔偿呢?如果这样的误诊都要赔偿,谁还当医生?
二
结核球与肺癌的鉴别本身就存在一定困难:患者是发现左上肺占位,考虑为肺癌可能,也就是说,医生并没有肯定是肺癌,诊断为左上肺占位,这个诊断是笼统的,是不错的。
在临床上,典型肺癌的占位性病变是有毛刺状改变的,而结核球是圆形的,表面是光滑的,结合患者有肺结核的病史,临床上是容易鉴别的,但有些结核球的患者可以没有肺结核的病史,影像学的表现确实和肺癌相似,是难以鉴别的,同时,由于病情是千变万化的,在没有病理诊断之前,谁也不敢说自己的诊断是正确的,这是医学的局限性,也是符合科学的,那种一定要要求医生弄清楚诊断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
或许有人会说,如果鉴别困难可以做纤维支气管镜和经皮肺穿刺检查,的确,这些检查是可以做的,但医生要考虑这些检查的风险,考虑患者的费用,更重要的是两种疾病的手术方案有没有差异,因此,一个优秀的医生不是开刀匠,不是“预言家”,而是一个“工程师”、“经济师”,要结合患者的情况,进行设计,评估风险和效益比,还要考虑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这让我想起了近日网上流行的一个段子:
患者甲咳嗽,医生开口服药,三天后病情加重,医生建议挂水,患者骂“早知道直接挂水多好,省了药钱还少遭罪,他妈的庸医!”
患者乙咳嗽,要求挂水,医生说,不需要挂水,按照用药原则,病情不严重,先口服,口服效果不好才挂水,患者骂“病情加重我告你,你负得起责?”
患者丙咳嗽,医生说挂水吧,患者骂“一来就叫我挂水,不能先吃点药,你们就是想赚我钱,吃回扣,缺德玩意!”
患者丁咳嗽,医生说,你是吃点药还是挂水啊,患者骂“我他妈又不是医生你问我,你是大夫我是大夫?傻逼玩意!”
患者戊咳嗽,医生详细解释说,吃药效果慢而且可能病情加重,如果直接挂水则容易产生耐药性,还涉嫌过度医疗,要不然先吃药吧,效果不好的话你再回来挂水,患者骂“唧唧歪歪说这么多,就是想把责任都推掉呗,你们就没医德!”
患者己咳嗽,医生不敢多说话,患者骂“到底什么情况?会不会看病?”
患者庚久咳,医生说,抽血化验,拍片检查,患者骂“黑心大夫,黑心医院,就知道检查、检查!挣昧心钱!”
患者辛久咳,拒绝检查并鉴字,病情迁延加重,后确诊癌症,患者骂“之前为什么不给检查?老子有的是钱!”,于是将媒体喊来曝光,并告上法庭,医生辩解“患者拒绝检查”,法院说“患者是外行不懂,患者是弱势群体,判医院和医生,赔偿!赔偿!”
患者壬轻咳,要求医生全面检查,医生照做,医保中心检查,说医生“过度医疗!”,给医院开巨额罚单,医院扣医生当月工资和奖金。
看来,人们都是以成败论英雄,这样对于医生是不公平的。
三
医生是否进行了鉴别诊断?笔者认为,作为一个省立医院的医生,对于患者的影像学资料应该是作了鉴别的,否则,为什么会作出“左上肺占位(肺癌可能)”的诊断?为什么没有作出“结核球”的诊断?我想,这个患者的影像学资料是分别经过影像学医生和临床医生阅片的,没有哪个医生会不鉴别,或者有意作出错误诊断的,但是任何一个影像学的检查都有假阳性和假阴性,这就需要医生加以鉴别。因此,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没有进行相应鉴别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
四
结核球本身就是手术指征: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医院存在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没有依据的,我们翻阅一下教科书里关于肺叶切除的手术适应证中,就有结核球,因此,无论患者是肺癌,还是结核球,都是有肺叶切除手术指征的,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患者是有肺叶切除的手术适应证的,术前和术后诊断“左上肺占位”应该是一致的,尽管术后的病理诊断不同,但对于患者的治疗方式并没有影响。
至于另外一份司法鉴定将患者深呼吸时左肺不适,左前胸压痛阳性,这是肺叶切除后的胸膜粘连所致的。被鉴定人左上肺叶切除的后遗症,评定为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的结论更是荒唐的,如果一个门静脉高压的患者,做了脾脏切除,患者的器官缺失,可以诊断为重伤,那医生是不是还要坐牢?
至于司法鉴定建议参与度为16%~44%,我们不知道那个条文可以得出如此精确的结论。
患者住院费用为2万多,治好了疾病获得5万多的赔偿,治病不但不花钱,治好病还可以赚3万多,这样的生意确实很划算。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判决,其原因这就是司法鉴定和医疗鉴定的脱节,从事司法鉴定的专家往往法医,而不是临床医生,他们仅仅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来作出判断的,按照这个原则,由于医生的误诊,导致了患者手术,产生了手术后的疼痛,这就是因果关系。
如果我们将法理关系,简单地引用到复杂的医疗行为中来,是值得商榷的。其实,我们反过来看,一个被诊断为肺癌的患者,最后被诊断为结核球,解除了患者的思想负担和心理压力,这种“过错”还是损害吗?不值得庆贺吗?
如果医生术前诊断为结核球,做了手术,手术后也存在着深呼吸时左肺不适,左前胸压痛阳性,是否也会判赔偿呢?
五
临床上这种不确定诊断的情况还有很多:临床上许多急腹症的患者,诊断都是不清楚的,如胃穿孔的患者,不能排除肠道穿孔,医生只能剖腹探查;腹部外伤怀疑肝破裂的,手术中证实为脾破裂,这样的事例并不罕见,还有许多罕见的疾病,都是需要探查才能明确的,有的甚至无法找到病因,这些是否都需要赔偿呢?
因此,我们认为,医疗损害的鉴定应该以医疗鉴定为主,而不应该单纯依靠司法鉴定。
这是一个荒唐的判决,这个判决也给我们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只要医生的术前和术后诊断不一致,就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就可以获得高于医疗费用的赔偿。肺癌和结核球之间的误诊,我们发生过,我想各大医院也会有发生,这不是一个罕见的事情。医疗上类似的误诊时有发生。如果大家都这么做,将无人敢做医生,无人敢为患者冒风险,最终受到损害的是谁呢?我们认为,此风不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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